考试与考试质量管理条例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4-06-26浏览次数:649

(征求意见稿)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考试的质量既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治学态度,也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同时又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通过考试能够反映出一个学校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因此,对考试工作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牢牢抓住考试各环节的管理,从根本上提高考试的质量,是全体教职员工,全体学生共同的责任。

一、命题与考试方式

1.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内容的要求,期末考试应考一学期的内容,不得随意降低要求,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命题必须注意量和难度适当,力求一定的区分度。

3.史论课和公共必修课的命题应尽量采用试题库命题或教研室命题的办法,以保证基础教学的质量。

4.目前尚无条件实行试题库命题或教研室命题的课程,其笔试试卷必须按同等要求出AB两套试题,由教务处选择其中一套为试题,另一套供补考之用。命题时都应附有答案及评分标准。

5.试题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主管教学的院(系、部)负责人审批签章才能付印。

6.期末考试的方式一般应以笔试为主(技能课除外),也可以笔试与口试相结合,但只进行口试或开卷考试时,必须注意试题的覆盖面与三基(基本内容、基本理论、 基本技能)的全面考核。

二、复习

l.教师对学生进行复习辅导时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复习,不应划定考试范围。

2.教师不得预先发给所谓复习提纲再从中选择部分题目作为试题。

3.严禁教师将试题内容有意暗示或泄漏给学生,当学生提出此类问题时,教师有权拒绝回答。

4.学生应按照课程大纲的要求全面认真地复习,不得借答疑、辅导之机向教师打听试题内容。

5.凡违反上述123条纪律的教师,一经查实,即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6.教师和学生有义务向校、院领导揭发这类违纪行为。

三、试题印刷

1.各院(系)应按教务科规定的时间将需打印的试题送教务科。

2.文印室应严格保证打印质量,按期印好试卷。

3.文印室应采取保密措施,防止试题在打印过程中泄密或遗失己印好的试卷。

4.凡在印刷过程中发现有试题泄漏现象,一经查实,除严肃处分直接责任者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5.为了保证试卷印刷的质量,应使用电脑打印、贴上学校规定的统一标头,做到字迹工整、格式规范。

四、考场组织与考试日程管理

1.各门课程的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后,及时向学生公布,公布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原因要更改的,应由分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协调安排批准后方能改动。

2.教务处要妥善安排好教室,坚决执行一人隔一座的规定 。

3.每考场设监考2,50人以以上设监考3,以此类推。

4.考试监考人员的配备除任课教师外,由教务处会同校办公室统一抽调人员负责好考试监考的配备。

5.搞好试场的卫生工作,由院系管理的教室由院系负责试场卫生,学校管理的教室,由统一管理的部门负责,考试期间尽量做到一场一扫,如发现教室肮脏不堪,应及时通报批评。

6.保证教室门窗及灯光完好齐全,后勤部门应在考试前及时检查,并做好考试期间的维修工作。

7.学生在考试期间应自觉维护考场设施的完好,对故意破坏教室课桌,灯光等设施的学生,一经查实,应予严肃处理。

五、主、监考职责

(一)公共史论课、选修课:

1.考试期间教务处应安排好每天的主考人员,主考人员全权负责本单位考场中发生的任何突发事件。

2.主考人员应及时将当天考场发生的重大事件,如学生作弊,教师监考不力等情况上报教务处。

3.监考人员应提前十分钟进人考场,检查考场安排是否存在问题,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考人员反映或向教务部门反映。

4.考试前,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读如下指令:“现在请同学们将书包、书本、课堂笔记及有关考试内容的纸条等放到讲台前(或其他指定地方)。”发卷前监考人员应最后提醒学生:“请同学们 再检查一遍,课桌内有无书籍、讲义以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文具用品,课桌面上有无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等,如试卷发下后一经查出,即以作弊论处。”

5.考试中,监考人员必须全力以赴地做好监考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试场,不得抽烟、看书、批改作业或试卷,违纪者将予以通报批评。

6.监考人员发现学生中有作弊行为的,应立即停止该生的考试,令其退出试场,二人或数人共同作弊的,应取消所有作弊人员的考试资格,并将作弊学 生的姓名、学号、班级报当日主考。

7.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向学生讲题意、或暗示学生答题的对与错,但可以对印刷不清或印错的地方予以更正。

8.监考人员应爱护学生,关心学生,对身体不适的学生应及时通知主考或有关人员,及时治疗并维护考场秩序。

9.每场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布:“从现在起不得离开考场 ”,直到收完试卷,宣布考试结束。

10.监考人员应当场清点试卷,严防试卷遗失或被学生擅自带走,一经发现异常现象,应当即上报当日主考和教务处以便及时处理。

11.主考人员应填写好当日作弊学生或违纪教师的名单、情由,署名后送教务处。

12.各院当日查实的作弊学生,应及时会同学生处作出处理决定,不得拖延,并公布于众。

13.当监考人员和主考、校巡视人员在学生作弊行为的认定上发生争议时,应先服从当堂主考的意见,事后由三方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由校主管负责人作出裁定。

(二)专业基础课、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基础课考试由各学院(系)在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自行组织考试,维护好考场秩序,做好考试记录与分析。

六、考场规则(另文已发)

七、阅卷评分

1.阅卷工作一般由任课教师及命题教师担任,也可用流水作业法阅卷。

2.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掌握,不应随意更改降低评分标准或随意加分,人为造成分数贬值现象。

3.在阅卷中发现特殊情况,如全体学生考试普遍不及格或大部分不及格时,应及时报分管教学的院、系部负责人,由其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并把处理意见记录在案。

4.任课教师在阅卷结束后要认真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以利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教学工作。对考试成绩超常态分布的应作出分析。

6.已经阅好的试卷由教务处封存,以备查阅,一般保存期至少为四年。

7.学期总评分中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折算比例应在课程大纲中明确,其中平时成绩测评应有严格的计算方法,平时考核与计算的具体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并详细向学生宣布并公示。

8.公共课、专业课考试试卷必须在一周内阅完,将成绩及考试质量分析表送院教务处。

八、补考

1.补考日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于下一学期的第一、第二周补考完毕。

2.补考试卷一律用A卷或B,不得使用原卷,不得随意降低要求。

3.补考试卷评分结束后,阅卷教师应在试卷上署名并送教务处,同该生所在班级的试卷封存在一起,以备查阅。

4.补考成绩应在补考后三天内由教师填表后送教务处,以便教务处随即登录到学生的成绩总单上。

5.补考以笔试成绩为准,但必须坚持考试标准,补考成绩一律以 “合格”或 “不合格 ” 计分。

九、考试作弊的处分

1.凡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为“0”分。

2.考试作弊的本科学生,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律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3.考试作弊的学生,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分。

十、监督检查

1.成立由主管校领导、院(系)领导和教务处组成的考试管理领导小组,对考试期间工作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全校考试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及执行情况。

2.由校课程与教材指导委员会专家对各院、各公共教研部()的试卷进行分析,看评分标准,试题质量(包括补考)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是抽评)

3. 由教务处汇总各院、各公共教研部()考试质量分析表,作出统计分析,并将各院交表情况通报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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